(三)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参与自治区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在政府职权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拟订自治区单行条例草案以及有关法律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草案;对12个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草拟自治县单行条例的工作进行指导。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措施或者意见。
(五)对现行政策与法制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二者协调发展的意见,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时参考。
(六)清理、编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汇编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翻译、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正式外文文本。
(七)负责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研究实施中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文件和答复意见。
(八)负责
行政处罚法的组织实施和督办工作;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举报、投诉的行政案件,调查重大行政违法行为;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具体组织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
(九)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及全区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确认,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及行政执法证件。
(十)协调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地方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进行指导。
(十一)办理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区直各部门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工作;承办地方性法规、规章呈报国务院备案事宜。
(十二)负责全区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案件的答辩工作。
(十三)代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参加行政诉讼,对全区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案件和有关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处理决定草案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