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25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组建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和政策监督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能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局负责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职责,俟仲裁机构的重新组建工作完成后予以取消。
(二)划出的职能
将组织对行业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职能,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
承担《
立法法》、《
行政处罚法》和《
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
(四)强化的职能
1.加强对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项目设定的统筹工作,扩大直接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范围。
2.强化政府自身的法制监督职能,加大内部监督力度。
3.强化民族区域自治立法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政策法规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自治区的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统筹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拟订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安排。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立法项目和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组织实施立法听证制度、立法定点联系制度、立法咨询员制度、立法反馈制度。
(二)审查修改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法律草案、法规草案、部门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