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桂价经字[2000]253号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各检测站(线)、检测中心:
为减轻成品油连续提价对城市出租汽车、公共汽车的压力,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减轻出租车主和公交企业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关于
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8号)第
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8月1日起,各机动车辆检测站(线、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含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的初、复检收费标准和微机服务费标准,在我局核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