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
单位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1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汽车租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于满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我省汽车租赁市场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部分汽车租赁企业违规经营,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汽车租赁市场竞争激烈,行业平均利润率较低,规模经营的企业较少;汽车租赁管理工作不到位,一些地方汽车租赁业出现盲目发展的势头。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我省汽车租赁业的发展。为了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规范汽车租赁业的行为,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完善措施,不断提高汽车租赁企业的竞争力
针对汽车租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加强管理,对租赁汽车的数量、布局、结构进行合理调控。同时,要加强政策指导和协调,积极创造条件,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公开、公正竞争,并向集约化、网络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经营汽车租赁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租赁汽车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配备的汽车不少于20辆,且车辆原值不少于200万元;(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应是不少于车辆总投影面积1.5倍的封闭式场地;(三)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必须由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鼓励企业实现跨区域的连锁经营,通过品牌输出、吸收加盟的办法扩大经营点,逐步扩大规模。对租赁车辆数在80辆以上,并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快培育,建立竞争有序的汽车租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