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6月1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七月十日
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场副食品价格的调控,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特区范围内设立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调节基金)。
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调节基金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调节基金来源:
(一)市财政部门在本规定实施的第一个年度预算内安排300万元作为补贴资金,以后由市人民政府每年视财政状况和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二)特区旅馆业向旅客按税前客房营业收入的规定数额价外加收。征收标准为:
1、普通旅馆,每套客房每日2元;
2、一星级(含收费等级准一星级),每套客房每日3元;
3、二星级(含收费等级准二星级),每套客房每日5元;
4、三星级(含收费等级准三星级),每套客房每日7元;
5、四星级(含收费等级准四星级),每套客房每日9元;
6、五星级(含收费等级准五星级),每套客房每日10元。
旅客住宿半日或不足半日的,定额标准按全日标准折半计征;
(三)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特种消费行业税费征管若干规定》,对特区范围内特种消费行业按其营业收入5%征收的特种消费行业附加费,纳入调节基金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