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
工业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厂校分离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00]8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用3年左右时间分离国有工业企业自办学校的精神,通过对企业自办学校的调查研究和分离试点,为全面推进厂校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分离学校的范围
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移交范围。企业自办幼儿园、成人高校、成人中专、技工校、职业高中及专司管理职能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不属于分离范围。
二、分离方式
(一)凡属分离范围并愿意移交的厂办校,原则上实施整体分离。即:教职工、资产、学生一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移交教职工:按上年末在册在岗正式人员为准,离退休人员仍由企业管理。
移交资产:按学校普九验收时认定的土地、建筑物及教学设施等,全部无偿划转。
(二)根据接收地区教育资源、校点布局和企业实际,拟采取其它形式分离的,交接双方应在充分协商一致,并有教职工妥善安置和稳定预案的基础上才能实施。
三、办学经费承担办法
(一)经费基数,视企业经济状况分别承担。基数测算原则上以接收地区上年实际教职工平均水平为依据,教职工平均水平包括教职工工资、福利费及生均公用经费。
1.重钢模式:即从移交当年起,企业在5年内对核定的经费基数每年递减20%,递减部分由市财政承担;5年后,基数部分全部由市财政承担。超基数增长部分从移交当年起由当地政府承担。
纳入国家计划债转股和再就业一、二类企业原则上按重钢模式。
2.特困、破产企业模式:即基数部分由市财政承担,超基数增长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再就业三类企业原则上按此方式办理。
(二)实施整体破产的煤炭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精神执行,即按关闭破产矿山上年实际支付费用水平,由中央财政给予3年的补助。
(三)中央在渝企业及区县(自治县、市)属企业学校的分离参照本办法,经费来源由同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