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审定公布
自治区政府定价管理的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宁价农轻发[2000]164号 2000年七月二十四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各企业职工医院: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我区从今年2月1日起,对现行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不再实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的规定,同时,相应建立了区管药品品种定期调整价格机制。现将根据药品生产企业实际生产成本及实际出厂价格重新审定后的列入自治区管理价格目录的34种化学药品和13种中成药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自治区政府定价管理药品零售价格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一年。新规格与新剂型,由药品生产企业按程序申报后我局另行公布价格。自治区政府定价管理的药品品种在价格执行期间生产成本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价格时,药品生产企业可按程序及时申报,不受价格执行期限的限制。自治区物价局在本文下发之前制定公布的区管药品价格,自本文生效之日起废止。
二、本次公布价格的区管药品中,有25种属降价品种,药品零售价格降低后,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以降价为由,要求生产企业降低现行实际出厂价格;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不得以降价为由,要求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降低现行实际批发价格或变相索要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