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
财政厅关于调整救护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0]258号 二000年七月十五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柳铁物价办公室:
目前我区的救护车收费是一九九二年制定的。几年来,随着汽油价格的上涨、维修费用的增加、人员工资的提高,原有收费标准已显偏低。为合理补偿成本,保证院前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区救护车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救护车收费标准为:起动费8元,每公里收费1.2—1.5元。
二、其他市、县(市)救护车收费标准为:市、县(市)城区范围内每次(往返)收费35元(含现场抢救时间);城区外起动费8元,每公里收费1.2—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