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延期登记收费问题的批复
(浙价房[2000]254号 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
玉环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延期登记收费的请示”(玉价费[2000]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9]198号)已作明确规定,各地不得另行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对不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行为,应按《
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处罚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