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身体健康;
(四) 具有优秀的学术素质并在其专业上有专家的声誉,熟悉该专业领域国内外生产技术情况和发展动向;
(五) 能按照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招标人的具体要求,参加招标、评标等具体招标业务工作,按时按质完成招标评标工作任务。
第五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入选省计委评标专家库,并按规定程序,经审议通过后取得省计委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
国家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均可作为省计委评标专家库专家成员。
第六条 省计委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产生通过以下方式:
(一)本人申请。
1. 专家本人申请,填写“省计委评标专家库专家申请登记表”;
2. 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3. 参加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考试;
(二)单位推荐
1. 由省有关部门直接挑选一批专家,填写“省计委评标专家库专家申请登记表”报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2. 参加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考试;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省有关部门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由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省计委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证书。
第七条 省计委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主要权利是:
(一) 接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聘用,担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 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受干预进行独立评审;
(三) 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的,按照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要求投标人澄清。
(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第八条 省计委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主要义务是:
(一) 在评标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
(二) 按时参加开标、评标等招标活动,按招标文件要求,客观公正评价投标文件,不徇私舞弊;
(三) 对评标全过程进行保密;
(四) 负责回答有关咨询;
(五)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九条 省计委评示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每年参与评标不得超过5次。参与标底编制或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作为该项招标的评标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