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对农网改造中向农民收费的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农网400伏及以下线路的资金投入问题,合理安排资金进行建设改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364号等文件的要求,供电企业要加大对用户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投入,实行统一校验,统一管理,不得强行要求农民集资购买。农网改造中电能表的安装,不得要求农民交纳电能表保证金。除电能表(电表容量10安)以下资产归农民所有的用电器材(包括表箱、控制刀闸、熔丝、漏电保护器和入户线)由农民出资购买外,严禁再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凡由电力企业组织农民出资购买并安装的用电器材,只能是代购代销,其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统一制定或在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最高限价的幅度内,由当地物价部门从严、从低核定。严禁借农村电网改造之机,以购买或强迫服务方式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和乱加价。
十、严格价格管理权限,规范工作制度。未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前,各县“两改”过程中部分乡镇、村最终销售电价的调整,暂由县物价部门审定,并报地(市)物价部门备案,地市物价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实行城乡同价时,在省网实行农网还贷加价和价差平摊的,由地(市)物价部门提出方案,经省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在一县范围平摊加价的,由地(市)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备案。各地应在“两改”验收前30天向省物价部门报送“同价”方案,本报送“同价”方案的,不能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行同价。
建立“同价”工作定期联系制度。各地市物价部门要以简报形式,每季度末的10天前向省同价工作协调小组报告本地区工作进度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省物价局
二000年六月
附件:
电价测算公式
一、县供电企业平均综合电价测算公式
平均综合电价=平均购电价格÷(1-线损率)+单位供电成本+单位供电利润+单位供电环节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