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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还贷加价和城乡价差平摊的空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下列腾出的电价空间将用于解决农网还本付息和城乡价差均摊问题:(一)2000年底取消每千瓦时加收的2分钱电力建设基金腾出的空间;(二)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降低上网电价所腾出的空间;(三)“两改”后因线损、供电成本费用降低而形成的空间。
  七、加强对全省同价工作的调控。为使全省实行城乡同价后的电价总水平控制在国家计委下达给我省的电价总水平之内,对全省各地的城乡同价水平实行目标控制。由省同价工作协调小组及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各地市的同价目标并分解下达到各地市,各地市应将本地市的同价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地、市、县(区)同价工作协调小组和物价部门应根据同价目标和以上原则制定同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同价工作协调小组和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八、妥善处理农村水电上网电价问题。为配合和推进农电体制改革,要妥善处理农村水电的上网电价(指原来上县及以下电网的水电上网电价)问题。在已实现厂网分开的农电体制改革的地方,要对改革前发供一体,未核定上网电价或虽有核定上网电价,但原来发供未单独核算或不存在上网电量结算的电厂(站)重新核定其上县网电价(不符合此范围的电价一律暂保持不动,维持在1999年4月1日前由物价部门核定的电价水平上)。各类型电厂(站)的上网电价,必须由县物价部门根据原省物价委员会《关于上报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通知》(闽价[2000]两字97号)精神测算方案后,暂报地市物价部门审批,并报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待实行城乡同价时,视各地农村电价降价空间大小,再由省物价部门对水电上网电价作统一调整。
  各地在核定水电上网电价时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保持现有农村电价的稳定,不得因调整水电上网电价而提高在整顿农村电价期间由各级物价部门核定公布的县电力公司、乡镇电管站的销售价格和农村到户电价。二是要合理界定电网供电利益和电厂(站)发电利益,有利于促进水利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网建设的协调发展。三是调整上网电价要和调整电网销售电价统筹考虑,要剔除现行销售电价和上网电价中不合理的因素,保证用户的合理利益。四是要参照现行已核定的同类型电站的上网电价,保持各类型电站的合理比价。五是调整上网电价要与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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