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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国家批复的农网建设和改造资金的还本付息可通过在销售电价中加价的形式解决,专项用于农网改造资金的还本付息。下列投资不能计入电价:1.未经有权机关审批的投资;2.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追加的投资;3.被挤占挪用的投资。
  (二)对计入电价的农网改造投资,加价标准按以下口径测算:1.固定资产形成率按100%计算;2.农网改造投资中的资本金税后利润率按比同期用于农网改造投资的专项财政债券(含中央和地方债券)利率高2个百分点计算;3.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年限按项目经济寿命期20年测算;4.农网改造形成的固定资产,年折旧率按5%计算,修理费按固定资产的1.5%计算;5.折旧资金90%用于偿还贷款本金;6.还贷加价平摊的电量,按还贷中期(农网改造完成后8—10年)的预期电量计算;7.依法计入税金(要考虑抵扣进项税因素)。各地要严格按照以上口径测算还贷加价标准,不得突破。
  (三)还贷加价分摊的范围。全省各农网改造县(市、区)的还本付息加价均以县为单位测算和考核后在全省总售电量上均摊。同时要结合电价调整方案统一安排,避免因还贷加价推动电价上升。
  五、规范城乡价差平摊,平稳推进城乡同价工作。
  (一)城乡价差平摊的范围。省直供直管县在省直供直管区内平摊,实行省直供直管区同一价格;趸售代管县、电力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县,城乡用电价差在本县范围内实行均摊,实行一县一价;对一县内个别现行电价水平低于同价后的电价水平的和未实行网改的地方,经省同价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可暂不纳入同价范围,待今后条件成熟再实行同价。一个行政区内存在直供和趸售两种供电方式的,应在“两改”完成的基础上实现同价。具体同价方式由省同价工作协调小组另行研究。
  (二)城乡价差平摊应平稳推进。
  1.要按照国家改造农网的技术要求和改革农电体制的管理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村供电成本,在“两改”完成的基础上再实现城乡价差平摊,同价工作原则上在“两改”的后期安排和解决。防止简单地通过平摊电价来实现同价的目标,加大对城市电价上升的压力。
  2.城乡价差平摊要分期实施,可先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然后逐步实现其他类城乡用电同价。在一县范围内实现同价,对县城电价推动过大的,可以分步到位,实现同价的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3.城乡价差平摊要根据“两改”的进程,统筹安排,逐步推进。由于农网建设与改造是进展不平衡的,在实行城乡价差平摊工作中要注意统筹安排,平稳推进。省直供直管区内,先行改造的重点县可先实行一县一价,待整个直供区的“两改”完成后,再在直供区内全网平摊,实现直供区全网同价,但要注意实行一县一价时,各县的电价与最终全网同价目标的衔接;在进行全网均摊时,要及时取消在一县范围内平摊的加价。在实行一县一价的县,要随着“两改”的进程,及时降低农村电价。但也要注意先行“两改”的乡(镇)、村的降价与最终实现的全县同价目标的衔接,避免先行“两改”的地区降价后又提价,以保证城乡用电同价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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