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做好“两改”期间农村电价的审定和调整工作,严格“差价收入”的管理。在本实行城乡同价前的“两改”期间,随着供电成本的降低和供电效益的提高,会形成一定的降价空间,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两改”工作,认真做好降价空间的审定和电价调整工作,加强对降价空间形成的“差价收入”的管理。
农电体制改革后,县供电企业实行“四到户”管理,其农村最终销售电价即到户电价,按国家计委规定,在城乡同价前,们允许保留农村电网维护费,所以农村最终销售电价=农村综合电价+农村电网维护费(指低压电网维护费,下同)。农村综合电价指供电企业供到村台变高压侧的内部测算电价。在未实行城乡同价前,农村综合电价原则上均保持在原来由物价部门审定公布的现行价格水平上,但在撤销乡镇电管站,建立乡镇供电所的改革完成后,要对县供电企业的平均综合电价进行重新审核认定(具体测算办法暂按附件,实行城乡同价后的综合电价测算办法由省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现行平均综合电价与重新审定的平均综合电价之间的价差作为降价空间形成的“差价收入”。“差价收入”自改革到位(即乡镇供电所定编定员完成)之日起计算至实行城乡同价时。
已完成农网改造的乡镇、村,要重新审核认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对改造结束的农村配电台区,要竣工一个、验收一个,执行改造后新的农村到户电价。改造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按以下项目和标准测算:(一)线损据实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12%;②农村电工人数和电工工资水平按省电力局《关于乡镇供电所机构定员与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电劳[1999]0525号)规定执行。要严格控制农村供电所的工资总额,改革后供电所的工资总额必须低于现行农村电网维护费中规定的额度。不得以提高工资待遇为由,增加供电所工资成本,增加的工资,只能从精简电工人数减少的工资费用和增加的销售电量中解决。农村电网维护费的降价空间可预留一半作为“差价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实现城乡同价后,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增值税问题,由省物价局、省税务部门另行制定执行办法。
县供电企业可设立电价平衡账户对“差价收入”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不得转为县供电企业利润。“差价收入”用于县内各乡镇、村之间电价水平的统筹平衡,避免实行同价时造成电价大的波动。“差价收入”的使用和相应的临时电价暂由县物价部门审定,并报地市和省物价部门备案,待上报城乡同价方案时由省物价部门确认批准。
四、认真做好农网建设与改造资金的还本付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