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
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0]15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城乡用电同价的有关政策,规范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中的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4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024号、[2000]364号和省政府闽政[1999]1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
一、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两改一同价”工作,在“同价”工作中发挥综合协调和主导作用,确保“同价”与“两改”工作有机衔接,促进城乡用电同价目标顺利实现。
二、为保证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两改”工作。一是要参与农网项目的资产评估、招投标和验收工作。农网改造项目概算的调整应考虑还贷加价情况,征求省物价部门的意见。二是要加强对农网改造中设备材料价格与收费的管理。(1)农网改造过程中除经招投标采购的材料价格外,其他工程材料价格应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认定,才能作为今后核定价格的依据;(2)农网改造所需设备材料要按采购价格计入投资改造成本,不准加价。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仓储费、损耗等,按照“谁来购、谁负担”的原则,计入现行电网运行成本,不得在农网改造资金中开支;(3)工程及设备招标过程中不得单独对中标企业收取费用;(4)对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加的电力容量,包括县级电力公司新增的对农村供电的容量,不得收取供、配电贴费(增容资)。三是督促项目法人厉行节约、量力而行。要注意制止盲目追求高标准、扩大投资的倾向,以避免浪费,节约投资,减轻还贷加价的压力。四是要主动参与农电体制改革工作,对农村水电上网电价、农村电工人数、工资水平、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县电网的供电成本都要从严审核和监督,确保农电体制改革能达到“两改一同价”方案要求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