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设区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省政府各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预算外财政收支。
5、省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审计署安排的国有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6、省政府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审计署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省属境外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9、省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10、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四)向省长提交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指导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离任审计;对省以下各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必要时进行抽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设区市审计机关,协同办理设区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审计专业培训;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八)承办省政府和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审计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管理制度的起草;负责全省审计系统宣传、信息、统计、规划、年度计划、综合调研等工作;负责厅机关督办、机要、保密、文印、公文处理、档案管理和行政后勤工作;管理厅机关财产及财务收支;承担审计厅举报中心和信访工作;指导协调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离任审计;承办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事宜。
(二)法制处
负责省地方审计法规草案、规章的草拟、修改和报批工作;参与地方性财经方面政策法规的研究;组织对全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理、复核厅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设区市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