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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盐环定新开发灌区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水利厅
关于调整盐环定新开发灌区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宁价(重)发[2000]165号 二000年七月十五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水利(水保)局,各渠道管理处:
  我区新的引黄灌区工程供水价格出台后,对改善水利建设,增强农民节水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受到国家有关部委的肯定。但同时也给部分扬水灌区尤其是新开发的灌区农民增加了经济负担。水价的调整即要考虑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又要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根据有关市县的报告,经调查研究,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盐环定新开发灌区工程供水价格。现将新调整的价格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包括粮食、经济作物、材草地、经果林,以干渠直开渠进水口为计量点,从2000年4月1日起,新开发的田地:第一年每立方米6分,第二年亩每立方米8分,第三年每立方米10分。
  二、干渠支开口以下维护管理费,开发第一年和第二年不征收,第三年开始按所在市、县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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