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执法监督公开电话的办理坚持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做到件件有回复。
第三条 执法监督公开电话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反映的下列问题:
(一)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
(二)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所办案件的申诉,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
(三)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提出的批评和意见;
(四)对改进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工作的建议。
第四条 执法监督公开电话值班室设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电话号码为:63873333。受理时间为国家规定的上班时间。
第五条 执法监督公开电话办理程序在工作细则中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监督公开电话工作细则
为认真做好市人大常委会执法监督公开电话工作,及时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执法监督公开电话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监督公开电话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执法监督公开电话的工作原则
(一)执法监督公开电话要服从和服务于工作大局,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服务。
(二)执法监督公开电话坚持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做到件件有回复。
(三)严格按程序办事,不越权直接处理问题。
二、执法监督公开电话的工作职责
(一)督促行政机关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认真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反映的下列问题:
1、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
2、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所办案件的申诉,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
3、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提出的批评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