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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执法监督公开电话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1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执法监督公开电话的决定》2000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立执法监督公开电话的决定

(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



  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的监督,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违法不究的现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决定设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监督公开电话。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监督公开电话实施办法

(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



  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的监督,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违法不究的现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决定设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监督公开电话。
  第一条 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同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我市的贯彻执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执法监督公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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