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承办相应事务。
(八)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九)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和民族图书的出版发行工作,宣传民族理论、民族文化和民族知识。
(十一)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事宜,办理有关少数民族的涉外事宜。
(十二)加强对区直机关民族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同地、市、县(区)民族工作主管部门的联系。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民委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的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档案、资料、保密、保卫、财务、基建、国有资产、信访、信息、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内部刊物出版等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事宜;协调委直属单位与机关联系。
(二)财经处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国民经济运行情况,配合拟订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建议,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监督和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横向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和引进外资工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配合扶贫工作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
(三)政法处
研究有关民族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承办与民族事务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各民族群众之间涉及民族关系的矛盾和纠纷;宣传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监督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帮助自治县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保障散居杂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办理自治区逢10周年庆祝活动筹备事宜,组织自治县逢10周年庆祝活动,指导民族乡逢10周年庆祝活动;办理国务院和国家民委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有关事宜,承办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地、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进行民族识别和管理民族成份工作;办理少数民族涉外事务,开展少数民族对外联系与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