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24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民族事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提出全区民族事务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民族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区直部门,各地、市、县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承办自治区和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县、乡选10周年庆祝活动。
(四)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各民族的团结。组织或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五)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和相关措施。组织调查研究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的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六)协同财政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参与其他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