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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守法纳税大户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守法纳税大户的通知
(深府[2000]87号 2000年7月2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大力弘扬守法纳税风尚,激励广大纳税人为国家和特区建设作出更多更大贡献,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评选表彰第四届审法纳税大户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深圳市第四届守法纳税大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庄心一
   副组长:陈应春
       钟仁和(市地税局)
       李永恒(市国税局)
   成 员: 及聚声(市财政局)
       刘礼权(市审计局)
       张春雷(市委宣传部)
       吴松营(深圳特区报)
   黄扬略(深圳商报)
   刁铁军(深圳电视台)
   谢杰华(有线电视台)
   胡世文(市国税局)
   乔家华(市地税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评审组、宣传组、会务组和文秘组四个工作组,负责开展评选的各项工作。办公室工作由市国税局副局长胡世文和市地税局副
  二、评选条件
  (一)在1998年度及1999年度能守法经营,自觉依法纳税,无抗税及偷逃骗欠税等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在同等条件下A类纳税户优先)。
  (二)帐务健全,能认真执行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如实核算反映经营情况,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时申报纳税,未发生逾期报纳税行为。
  (三)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管好各种与税收有关的票据,未发生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自觉抑制假发票,未曾虚报出口退税。
  (四)综合经济效益良好,为国家积累资金作出较大贡献。纳税单位领导班子和个体经营者工作表现好,没有发生任何违法乱纪行为。
  (五)缴纳税款的统计范围,包括在1998年及1999年实际缴纳的工商各税(含个人所得税),计算单位为人民币。基本条件如下:a.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内联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两年合计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b.外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两年合计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3)私营企业:两年合计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4)个体工商户:两年合计纳税总额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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