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46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商投诉
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是负责全区外商投诉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厅级)。
一、职能调整
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受理、协调和处理外商投诉事项,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外开放方针、政策、法规,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对外开放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地开展。
(二)对全区外商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协调、监督,向下一级投诉机构或本级受诉单位交办、转办投诉事项并进行跟踪督办。
(三)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交办的重大外商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处理,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在办理投诉工作中行使调查权、转办督查权、协调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
(五)定期组织和协调公安、监察等中心领导成员单位听取重大投诉问题的汇报,制定工作方案,研究、决定中心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审议需提交上级领导机关决策或解决的重大问题或事项。
(六)加强全区投诉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全区投诉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