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土地市场,建立有偿供应土地新秩序
(十二)从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凡已经列入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范围的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先行选址定点,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一律无效。
(十三)在本决定下发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6个月内未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的,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其涉及的土地由政府纳入土地储备库,用于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开出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炒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凡炒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批准文件一律无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建设单位或个人上一个项目未完成工程建设量50%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供应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选址定点,计划管理部门不得立项。
六、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
(十五)各地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征收出让金,过去欠交的出让金,限期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逾期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处理。
(十六)各级政府不得随意减免土地出让金,在主城区的土地出让金减免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七)国有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按《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征收。市审批的,由市里统一收取,再按规定的比例返还各区县(自治县、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市地房局、市财政局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的精神另行制定。
(十八)各级财政、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
七、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招标、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落实
(十九)招标、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开发,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既可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防止腐败行为发生,又可以达到土地资产的优化配置,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性。各县(自治县、市)要针对具体情况,制定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保证措施,加快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协议为主向以招标、拍卖为主的转变。市土地、建设、计划、规划、房地产开发、财政、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为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土地市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