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扩大招标、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四)除工业、仓储、市政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给予优惠扶持的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等用地外,不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招标、拍卖:
1.居住用地:一、二类居住用地,别墅用地、豪华住宅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保险业、贸易咨询、服务业、旅游业、市场用地、加油站用地。
3.娱乐用地。
4.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地段、重要项目以及其他应该招标、拍卖的项目用地。
三、严格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规定程序,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六)属于招标、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在向社会公布后定期举行招标、拍卖会,按照平等竞争、价高者得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对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低于三家竞买人或特殊用地,不具备条件实施拍卖的,可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公布半年以上,并且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低于两家的,可以实行土地使用权定向议标出让,但不得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
(七)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应成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计划、规划、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八)中标人或买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径向计划部门申领项目计划,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以及向有关部门申办其他证照。
(九)因抵押权实现及司法机关依法裁定以拍卖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建立土地储备机制
(十)为规范土地市场,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各区县(自治县、市)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整治、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对城镇预发展地区实行集中征地,按照“五通一平”进行场地整治,达到建设条件后进行公开拍卖或招标,不得出让生地;但对旧城改造特别困难的,可随同地上物拆迁一并出让给开发商自行拆迁整理。
(十一)对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收回的土地和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又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土地由政府储备,各地应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实现政府主动调控土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