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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局、省物价局关于重申我省接待境内外旅游团队最低限价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旅游局、省物价局关于重申我省
接待境内外旅游团队最低限价标准的通知
(琼旅管理发[2000]32号 2000年7月20日)


各市县旅游局、物价局,各旅行社:
  为加强对我省旅游价格管理,1997年7月24日,省旅游局与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我省国内旅游团队综合服务费最低保护价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制定我省接待海外旅游团队最低保护价标准的通知》。从开始执行旅游价格情况来看,接团最低保护价对于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有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可是近年来,我省不少旅行社在开展旅游业务中不严格执行最低保护价标准,互相削价竞销,降低服务标准,经济效益欠佳,极大地影响了我省旅游业的形象,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制止削价竞销的行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护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海南旅游业的良好形象,省旅游局和省物价局重申,我省接待境内外旅游团队最低保护价也是最低限制价,各旅行社必须继续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再次通知如下:
  一、我省接待境外旅游团队最低限价标准为每人每天285元人民币。
  二、我省接待国内旅游团队最低限价标准具体分为四个等级,经济等:每人每天160元;标准等:每人每天185元;豪华等:每人每天230元;超豪华等:每人每天285元。
  三、我省接待境内外旅游团队最低限价标准具体由房费、餐费、车费、接待费、其他费(包括保险费、景点门票等)构成。
  四、各旅行社必须按照最低限价标准尽快调整境内外旅游报价,并限于今年9月25日前将调整后的对外报价资料报省旅游局质量管理处和省物价局营业性收费管理处备案。
  五、各市县旅游局、物价局从今年10月1日起,加强对旅行社执行最低限价标准的监督和检查,对不执行最低限价标准、削价竞争或不按时上报旅游价格备案的,省旅游局和省物价局依照《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海南省旅游市场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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