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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明确小教大专班学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
教育厅关于明确小教大专班学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0]249号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教委),各中等师范学校,有关高等师范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全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实现我区师范教育由三级师范(高师本科、高师专科、中等师范)向二级师范(高师本科、高师专科)的过渡,我区决定从今年起,通过部分中等师范学校与高等师范院校联合办学方式,面向在任代课教师、普通中师毕业生及应届高中毕中毕业生招生2年制(或3年制)的小教专科生,面向应届初中毕业生招收5年制的小教专科生。为了做好学生的收费工作,现就小教专科生的学费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2年制(或3年制)小教专科生学费,按现行普通高等学校师范专业学生收费标准执行。
  二、5年制小教专科生学费,前3年按现行中等师范学校学生的收费标准执行。后2年按现行普通高等学校师范专业学生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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