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
部分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浙财综[2000]74号、浙价费[2000]259号 2000年7月26日)
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省“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将部分不再体现政府管理职能和行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予以公布明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执收部门和单位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及时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注销手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的变更手续以及收费票据的核销事项。
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管理后,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规定,对属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性收费现已核定收费标准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未定标准的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