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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乡镇工业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乡镇工业企业改制
中土地资产处置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
所有权证等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2000]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乡镇企业的改制工作,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1999)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乡镇工业企业改制过程中土地资产处置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理“两证”的原则
  盘活存量资产,有利改制;简化手续,规范收费;方便企业,有利发展。在充分考虑乡镇企业发展历史的特殊性、坚持合法的前提下加快办理步伐。
  二、办理“两证”的范围
  市区范围内乡(镇)、村办集体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乡镇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私有企业、租赁经营和实施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以下简称为改制),对符合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要求的工业企业生产性用房及用地可办理“两证”。涉及原使用的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应按本意见规定进行土地、房屋资产处置。
  三、土地资产处置及其土地使用证的办理
  (一)杭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乡镇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批管理工作。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未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擅自进行乡镇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行为无效,改制后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乡镇企业改制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土地使用权属必须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2、改制后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于违法占用的土地或通过土地非法交易等途径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确权的规定,经依法处理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确定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方可按本规定申请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尚未进行土地登记的,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权,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籍调查和初审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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