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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失效]

  2.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企业化转制的原由财政安排事业费的科研机构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财政安排的正常事业费和科研机构自筹的经费中列支。其列支比例,从2001年1月参保当月开始,第一年分别为80%和20%,以后每年分别按20%的比例减少和增加,参保当月前需补交的社会保险费和2005年以后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科研机构自行解决。财政原未安排事业费的科研机构,其社会保险费自行解决。具体办法由市科技、市财政和市社会保险部门共同制定。
  3.科研机构在实行企业化转制时,对部分接近退休年龄的正式职工,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工龄满20年;女工人工龄满20年,本人自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的,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正常退休待遇。其中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提前退休需经市人事管理部门审批。
  4.科研机构在实行企业化转制过程中,对下岗分流的富余人员,可采取一次性买断工龄的办法予以安置,并参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科研机构转制后,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富余人员安置费不足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资产变现资金(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转让收益、职工购买国有资产的变现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赁费等)优先解决。其中可将土地使用权的50%和净资产的10%专项用于职工安置。
  (三)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精神,从2001年至2005年,免征其企业所得税,免征其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可享受上述同等免税政策。
  (四)对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的科研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投资入股,也允许职工暂不入股,未投资入股的职工可在下一次增资扩股时入股。
  经批准,允许职工集体买断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或部分国有资产,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渝委发[1997]38号)精神,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的,可优惠30%。
  (五)科研机构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从事科研开发、产品中试、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服务等经营性资产的,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后,免缴国有资产占有费,土地使用权继续划拨使用。
  (六)科研机构在改制过程中的其它有关费用,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1998]10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补充通知》(渝办发[1998]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按现行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或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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