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科研机构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经资产评估后,以1992年本单位的净资产为基数,可以从除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以外的新增资产中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奖励给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个人持股的股权配置应按工龄、贡献、职务等进行量化,责任重、贡献大的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要与一般职工拉开差距。
4.对科研机构在改制前形成的债务(主要指政府投入部分),可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减、免和债转股等办法予以处置。
5.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出售变现的资金应作为国家扶持改革的资本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作增加科研经费的投入。
(二)职工社会保险和分流安置按以下办法执行
1.参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精神,从2001年1月1日起,本《实施方案》所列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金,同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1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补建个人帐户。职工的其它社会保险问题按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2000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职工,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所需费用从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在2005年以前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养老金按本市2000年12月的标准计算;事业单位退休金按2000年12月本人的事业单位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2005年12月3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执行企业计发办法。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建立单位补充养老基金,具体办法按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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