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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失效]

  (五)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时,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转制前已经登记的,要按照本《实施方案》重新核定注册资本金),注册名称可沿用原科研机构名称;有条件的可以依照《公司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名称可在原科研机构名称后冠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六)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在2005年以前的过渡期内,享受原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经国家或市有关部门确认的技术认证和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要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稳定,经国家或市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继续承担有关任务,经批准,可保留其履行质量监督检验职责的事业机构名称,接受国家或市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以保持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有关部门对这类机构要继续予以支持。
  (七)加大科学事业费的投入,调整科技经费使用方向,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对全市科学事业费的管理,按现行渠道和方式不变,并在现有预算数的基础上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正常增长。在2005年以前的过渡期内,实行企业化转制、原由财政安排事业费的科研机构,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的保险费,按现行经费渠道,从市级财政安排的正常事业费中按一定比列给予补贴。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科学事业费、科研条件经费的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科研机构改革,从事应用研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改善科研基础设施条件。
  在2005年以前的过渡期内,对实行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其经费投入保持原有总体水平,鼓励开展竞争,对好的项目将给予重点支持。实行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其在建基本建设项目和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四、配套政策
  (一)资产处置按以下办法执行
  1.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其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一般要全额转为企业资产,作为国有资本金,其中总资产扣除总负债形成的净资产为国有资产。由科研机构申报,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闲置资产,可不核定为企业资产。
  由政府科技投入建成的重点实验室、市级以上中试基地的资产、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及主要用于承担国家科研任务和行业性服务任务的仪器设施,可不核定为企业资产,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对这部分资产进行监管与调剂。
  2.科研机构进行企业化转制在核定企业资产时,应收帐款的折扣入帐,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改革中涉及资产财务问题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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