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渝府发[2000]74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加快我市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步伐,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自主改革,注重实效;限期转制,分步实施”的原则,现就我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自1985年《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发以来,我市科研机构经历了以减拨科学事业费为重点的拨款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以及实行院(所)长负责制和推进技工(农)贸一体化的改革。1996年《
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发和党的十五大以后,科研机构加快了股份制改革步伐,面向市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使全市科研机构的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全市现有独立科研机构117个,其中国务院各部门属在渝科研机构15个,市属独立科研机构58个,区县(自治县、市)属科研机构44个,资产总值约30亿元,职工24925人。市属科研机构分别隶属我市32个委办局管理,其中局级科研机构2个,副局级科研机构3个,县处级科研机构50个,副县级科研机构3个;按研究领域划分,农业类9个,工业类18个,医药卫生类8个,规划勘测设计类7个,环保类4个,检测情报类7个,社会科学类1个,教育体育文化艺术类4个;按经费渠道划分,全额拨款25个,差额拨款25个,自收自支8个;资产总值8亿元,职工10441人,其中科技人员3987人,离退休人员5074人。
我市科研院所过去所进行的改革,在推进科研单位走向市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科研机构在体制上和机制上的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在:
(一)科研机构设置过细、重复,力量分散,学科和专业结构单一。我市现有科研机构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按照地域、行业或学科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机构设置重复,管理条块分割,学科和专业结构单一,使科研机构的整体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