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
注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浙财综[2000]72号、浙价费[2000]258号 2000年7月26日)
省直各单位:
为深化收支两条线工作,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根据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经省“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部分因政策调整、管理内容及方式等变化,不再履行管理职能或实施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废止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