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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
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1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七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主管综合性法制工作事项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原法制局组织或参与检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职能,划归各有关职能部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考虑、统一安排省政府的立法工作,制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安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三)审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协调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办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五)办理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办理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
  (六)承办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七)研究行政立法、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八)办理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指导下级政府和省直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统计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协调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协调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十)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和应诉人员、政府法制干部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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