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农村电价的通知
(津价工[2000]352号)
天津电力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天津市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的批复》(计基础[1998]2466号)和《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为做好城乡用电同价过渡期的农村电价管理工作,现将规范我市农村乡以下电价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行城乡用电同价过渡期电价。鉴于我市各区县农村已经完成乡级供电体制改革并基本完成低压电网改造,具备了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的条件。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为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创造条件,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8月1日起统一规范我市农村乡以下各类用电价格,实行过渡期电价。过渡期电价构成是: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具体作价公式是:农村过渡期电价=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暂核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居民生活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096元;除农业生产以外的其它各类用电每千瓦时0.09元。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主要用于补偿农村电工工资、农村低压电网线损和农网改造还本付息的差价还息专项资金,其中:用于补偿农村低压电网线损按每千瓦时不超过12%掌握;其余用于补偿农村电工工资和农网改造还本付息的差价还息专项资金。差价还息专项资金原则上暂按居民生活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0245元、除农业生产以外的其它各类用电每千瓦时0.0185元掌握。电力企业按规定收取的差价还息专项资金,要及时上缴到天津电力公司指定帐户,未经市物价局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或拆借。
三、实行过渡期电价的范围和标准。农村乡以下各类用户,凡是由综合变压器供电的按本规定执行过渡期电价,凡原由电力企业直供的仍按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执行。过渡期各类电价为: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0.49元;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0.657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607元;商业用电每千瓦时0.659;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4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