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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房[2000]263号 2000年7月27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省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房(1999)400号)下发后,各地结合实际作了认真贯彻落实,同时也反映了贯彻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为有利于各地更好地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现就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参考幅度问题。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一项重要的收费,公布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参考幅度是政府指导、调控本地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起到供物业管理服务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商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时作参考的作用;起到指导物价部门核批各物业管理服务小区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作用;起到引导物业公司按业主要求开展优质服务的作用。因此,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参考幅度的重要性,从既有利于体现业主要求、保护业主合法利益,又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出发,按合理补偿物业管理成本费用,充分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和按质论价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问题。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小区,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制定要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物价部门在核批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时,应以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初评的收费等级和共同协商的收费标准为主要依据,并深入听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意见,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收费标准。
  三、关于高层住宅的公用设施、设备(指电梯、增压水泵、公共楼道照明等)运行耗电费用问题。高层住宅的公用设施、设备运行耗电费用,可根据高层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列入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成本构成;也可单独计算,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之外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另行分摊收取,具体分摊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实际合理制定。
  四、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优质优价问题。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是优质优价的具体体现,因此各地物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重点抓好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等级的具体考评办法和各收费等级的收费标准参考幅度工作,使收费等级考评办法能真实地反映出不同服务质量的情况,收费标准参考幅度能真正体现优质优价的要求。至于对获得国家级(或部级)、省级、市(地)级优秀住宅小区称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是否要另行加价,首先要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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