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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144号 2000年7月31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国税局要认真做好新证的换发工作,原有的税务检查证由各市、地局收回,登记造册,并将底册复印报省局,旧证缴销后,方可换发新证。
  二、各市、地国税局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核发新的税务检查证,不得任意扩大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
  三、各市、地国税局办理税务检查证必须按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统一打字后到省局(稽查局)盖章、压模。
  四、检查证编码采用的行政区划代码,到当地民政部门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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