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政策
(一)对出生婴儿未落户口的问题,要按照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计生委、国家统计局、公安部《关于在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国人组字[2000]3号)文件规定,给予登记户口。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
(二)对人户分离问题,在逐人逐户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要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对待。主观因素造成人户分离的,要通过工作使其做到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一致;因城建改造等客观因素造成人户分离的,对新建小区要尽快明确管辖权限归属,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尽快做到人户一致;对一时不能解决的必须登记造册,实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寄住户口管理模式,并发放寄住户口簿。
(三)对暂住人口,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
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对外来乞讨人员和精神病等盲流人员,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遣返工作。
(四)对重户口、漏户口和各种登记项目差错等问题,要通过户口整顿切实解决。对双重户口的,要在征求本人意见后,通知一方注销户口;对于死亡、迁出、参军、出国等未注销户口以及出生、收养、迁入、复员、毕业学生分配、回国等未登记户口的,在核对清楚的基础上,该注销的注销,该登记的登记;对于要求更改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婚姻状况、职业、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内容已发生变化的,依据有关凭证及时予以变更。
(五)关于门(楼)牌的编制、管理、装订及缺、漏、断号的情理整顿工作,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维持现状,即原以民政部门为主管理的6个市仍由民政部门为主管理,原以公安部门为主管理的5个市仍由公安部门为主管理,民政部门参与。省里以省民政厅为主进行业务指导,省公安厅参与。
三、经费问题
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对于地方安排经费,要坚持分级负担的原则,保证其经费需要。其经费使用可由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支配,也可由公安机关直接支配。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省级人口普查经费实行总量控制,省级补助经费归口一个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