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合同签订、学费贷款分年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分月发放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指定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于每月10日前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储蓄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2月和8月不发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将经办银行核准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金额汇总,上报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及用途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由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审查后,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支出。贷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借款。
第八章 贷款贴息
第三十条 国家为减轻经济困难学生的还贷负担,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在校期间利息补贴的优惠政策。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按学生所在学校经费拨款渠道由同级财政给予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提供的计划贷款数和当期贷款利率,经审核后,按学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拨付贴息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专款专用,专户存入银行。年终对财政拨付的贴息经费要按实际发生数进行清算,贴息经费结余和贴息资金增值部分(含社会捐款),作为贴息经费来源,抵顶下年度财政拨款。
第三十二条 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每季末按照经办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清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下季度的首月20日内,将贴息经费划入经办银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加强对贴息经费的管理,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不断扩大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款渠道,增加贴息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