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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协助银行催还贷款,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变动情况,办理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以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条 省工商银行与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贷款范围为省属普通高校(不含民办普通高校和普通高校中的新制二级学院)、市州所属普通高校、师范学院市州分院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
  第十条 申请贷款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在校期间的经济来源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和生活费);
  (五)诚实守信,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
  (六)具有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证明,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费用证明,介绍人(指学校中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部门)提供的贷款申请表或相关证明;
  (七)承诺向贷款人(指经办银行)及时提供学习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情况;
  (八)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一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需在新学年开学后10日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需凭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资料,并如实填写。
  第十三条 按照经办银行的要求提供贷款所要求的抵押、质押、保证或信用担保等资料(详见省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程序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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