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省交通厅负责,尽快研究制定水上运输管理办法,提交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公布实施,试行一段时间后,提交省人大进入地方立法。
(二)鉴于交通部至今没有对滚装船提出规范性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经贸委(机构、电子)等有关部门提出地方性管理规范。这两项工作今年8月底前完成。
(三)省建设厅已经下发关于城市供气安全管理意见,试行一段时间,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作为政府法规文件发布实施。
(四)省文化厅已下发了关于游艺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后加以修正完善,可以和其他文化场所管理意见一并作为政府法规性文件发布实施。
(五)由省工商局牵头,会同经贸部门尽快制订关于商场、集贸市场、宾馆的安全管理办法,报省政府发布实施。
四、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各类事故
各级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对已发生的各类事故尽快调查处理,抓紧结案。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地区、部门、单位,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责任,该处分的处分,该撤职的撤职,该法办的法办,绝不姑息迁就。省安委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我省部分特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当前要抓好的几项具体工作
(一)关于煤炭企业安全工作。要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井压产的各项要求,对无证生产的矿井坚决取缔;对村及村以下办的煤矿和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的煤矿一律关闭;严禁任何形式的私人办矿。对“两证”齐全,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立即停业整顿,企业无力配备安全生产设施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坚决关闭。对于关闭和取缔的小煤矿要按照要求,炸平填实。济南、淄博、枣庄、临沂、泰安、莱芜等地是整顿关闭小煤矿的重点,各市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今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关闭工作,省监察厅和煤炭安全监督局负责督办。
从现在起,地矿、煤炭部门一律停止发放煤炭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已关闭的矿井收回“两证”。
(二)关于对小炼油、小钢铁、小玻璃、小水泥、小锅炉等企业的整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关于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
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的要求,对清理整顿范围内的以及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各类小企业,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企业,对证照齐全,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要立即停业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