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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规定(试行)

  二十三、知名人士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提出异议,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实,确定鉴定程序不合法、不公正的,可以提请鉴定委员会暂时终止鉴定或重新(补充)鉴定。鉴定结论由鉴定委员会自鉴定之起,区、县(市)级在30日内,市级在45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同时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抄送有关部门。
  二十四、鉴定书由同级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查存档,加盖同级鉴定委员会印章生效。
  二十五、鉴定书使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 病员的一般情况;
  (二) 鉴定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和与病员关系;
  (三) 发生医疗事件的医疗机构名称;
  (四) 医疗事件基本情况和双方争议的主要事项;
  (五) 鉴定委员会的分析意见(包括医疗单位在诊治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与过错是否有因果关系,损害结果的疾病参与度);
  (六) 鉴定结论(应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确定为医疗事故,则应明确事故的性质、等级、分等);
  (七) 鉴定时间。
  二十六、本规定所指法医,包括公安、法院、检察院和高校内从事法医鉴定的、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十七、本规定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在此以前已鉴定完毕或已经做出处理的医疗事故或事件不再重新受理鉴定。
  
  附件一

医疗资料封存书



  病人在诊治过程中,认为存在过错,导致了损害。按规定封存医疗资料。
  1、 此资料在双方共同参与下封存。
  2、 自封存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此资料将予启封。
  3、 封存后资料由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保存。在封存有效期内,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输医疗事件的法院办案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启封。
  病人及家属代表     医疗机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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