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后的病历资料由该医疗单位医务科保存。封存后的可疑物品,双方共同参与下送到法定部门进行检验。
十四、凡在医疗事故或事件中病人死亡的,应该进行尸检。医疗机构必须向患方提供《尸检申请书》(附件二)。医患双方均可向所辖区,县(市)鉴定委员会申请尸检。申请方提出申请后,对方无论是否同意,均必须签署意见及签名。拒签署意见和签名,视为拒绝尸检对待。
医患双方同意尸检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鉴定委员会尸检专业委员会进行尸检。
十五、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当事人应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规定鉴定费标准缴纳鉴定费。
十六、鉴定会前七日通知鉴定人员、社会知名人士及双方当事人参加鉴定会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十七、鉴定委员会应设立秘书处(或办公室),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
(一) 受理鉴定申请,解答有关咨询;
(二) 审查鉴定申请及有关材料,以确定能否受理;
(三) 鉴定会的组织和会务工作;
(四) 搜集、整理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技术鉴定有关的材料和证据,建立档案、保存;
(五) 送达鉴定结论文书。
十八、当事双方接到医疗事故或事件技术鉴定会通知后,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中途退席或拒绝参加会议。如投诉方缺席按拆诉处理;如被投诉方缺席,则进行缺席鉴定。
十九、鉴定会上双方当事人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事实为依据陈述意见。当事人及其参会人员应遵守鉴定会规定,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和有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不得摄像、录音。若不听劝阻影响鉴定会进行,鉴定委员会有权终止鉴定,后果由责任者承担。
二十、鉴定委员会独立进行鉴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各鉴定委员的意见均应如实记入鉴定会记录中,任何人不得将鉴定会情况及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二十一、鉴定结论做出后,同级鉴定委员会不再重新鉴定。
二十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任何人不得参加鉴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