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参加鉴定会的鉴定委员须为单数,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涉及专业成员不得小于2/3,应该有法医参加鉴定工作。因特殊原因或参加鉴定的委员不能达到法定人数,可以邀请所辖区域以外同级鉴定委员或本行政区内具有与鉴定委员会成员技术职称相当的专业人员参加鉴定,但人数不超过1/3。
十、鉴定会特别聘请当地社会知名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本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对鉴定进行监督。
知名人士的权利和义务:
1、 对鉴定会的程序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做出书面评估;
2、 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
3、 听取鉴定人员的分析及讨论意见;
4、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专业问题可提出咨询;
5、 不参加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表决。
十一、鉴定会的鉴定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当事双方申请回避应在鉴定开始前提出,并说明理由,是否回避的决定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做出。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鉴定委员会无法取得证据,影响鉴定工作的,由相应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请求辖区以外的有关部门协助收集有关证据,委托收集证据必须提出明确项目和要求,由此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由提出申请一方先行支付。
十二、当事患方有提供以下证据的义务:
(一) 门诊病历及门诊检查报告书;
(二) 疑为输液、输血、药物等导致不良后果的,可疑物品法定检查报告书;
(三) 患者死亡的尸检报告书;
(四) 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
当事医方有提供以下证据的义务:
(一) 住院病历及各种检查报告书;
(二) 特殊检查的原始图像资料;
(三) 疑为输液、输血、药物等导致不良后果的,可疑药品的来源,领取凭证。
(四) 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
十三、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必须向患方提供《医疗资料封存书》(附件一),医患双方签字后,在共同参与下封存原始病历等医疗资料或可疑物品,封条上双方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