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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确定牡丹江市移动电话选号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确定牡丹江市
移动电话选号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0]35号)
牡丹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手机选号费标准的请示》(牡价经字[2000]30号)收悉。鉴于黑价经字[1997]116号文件已试行期满,为进一步规范移动通信收费行为,强化经营管理,现将你市移动通信公司的手机选号费重新确定如下:
一、
选号范围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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