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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开展深穗人民币票据交换的联合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
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开展深穗人民币票据交换的联合公告


  为加速社会资金周转,促进经济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研究决定,深圳与广州区域之间于2000年8月18日起开通深穗人民币票据交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深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发的人民币支票可以在广州区域(目前包括: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顺德市、南海市、肇庆市、清远市、三水市、高明市、新会市、增城市、从化市、鹤山市、开平市等17个城市,下同)内流通使用,广州区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发的支票可以在深圳流通使用。
  二、 深圳持票人受理广州区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发的支票或广州区域持票人受理深圳企事业单位单位和个人签发的支票,均可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委托开户银行收款。
  三、 深穗人民币票据交换实行“先收后付、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原则。在正常情况下,深圳或广州区域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取的资金到账时间为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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