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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燃气轮机电厂电价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燃气轮机电厂电价问题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0]306号 二000年八月十五日)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我区部分城市原建设用于调峰的燃油发电机组,由于发电成本较高,需要在自治区主电网销售电价基础上平摊加价解决其发电成本和借款本息,加重了居民和企业的负担,对此,用户反映强烈。鉴于目前我区电力供求状况已发生较大变化,为节约资源,减轻广大用电户的电费负担,经研究,决定从电价政策上抑制燃油机组继续发电上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网经营企业不得将原经批准收取的燃气轮机电价平摊、新电还本付息加价、还贷附加费等的余额,以及从8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的价区加价用于支付燃气轮机上网电费或拨付电厂用于弥补成本。
  二、电网经营企业如果需要燃油机组发电参与调峰,电厂为调峰而发生的成本费用由发出调度指令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消化,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到用电户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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