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
乡镇(街道)组建司法调解中心的通知
(渝府发[2000]72号)
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呈现出群体性、经济性、补偿性纠纷迅速增多的新特点。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很容易形成集体上访或酿成突发事件。为了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现有社、村、乡镇三级基层调解组织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一级调解组织职能,组建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代表基层政府协调各部门依法调解各类矛盾纠纷。现将组建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建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的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适应新时期处理、调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避免或减少越级上访,维护社会稳定,为西部大开发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二、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的组建原则及领导
全市各乡镇(街道)的司法调解中心在现有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重新组建,不新增机构和编制;各乡镇(街道)的主要领导任司法调解中心主任,乡镇(街道)的司法行政、公安、法庭、信访、计划生育、国土、民政部门的领导为司法调解中心成员。司法调解中心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领导,代表乡镇(街道)政府行使调解职能。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负责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
三、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的主要职责
各乡镇(街道)的司法调解中心在乡镇(街道)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指导村(居委会)、社级调解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牵头协调解决本乡镇(街道)辖区内村级调解委员会未能解决的或跨乡镇辖区、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确保将其依法解决在乡镇(街道)一级;配合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排查不安定因素,制定协调方案,落实协调措施;办理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