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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经主管地税局核准后,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主管地税局核准后,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经主管地税局核准后,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划分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六、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的范围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七、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暂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实行所得税征管。医疗(卫生)服务项目与非医疗(卫生)服务项目的收入、成本及费用要分别核算,成本与费用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地税局审核同意,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医疗机构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行分类管理前,对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各县(市)地税局应将各自免税情况,每年汇总一次,于当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地税局(所得税按有关规定填报),各市地税局应于1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地税局相关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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